秦皇岛市博士专家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为“秦皇岛市博士专家联谊会”;

英文名称:QINHUANGDAO ASSOCIATION OF EXPERTS AND SPECIALISTS;

英文缩写:QAE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秦皇岛市高层次人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博士专家,为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秦皇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在秦皇岛市博士专家联谊会理事会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登记管理机关是秦皇岛市民政局,办事机构为联谊会秘书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文化路206号,邮政编码:066000,电话:3220131、5912131,电子邮箱:qhdrck@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往与联系;

(二)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及人员培训;

(三)推广会员研究成果,为会员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为产学研合作搭建平台;

(四)举荐人才,为在本职岗位取得优异成绩的各类人才提供评价材料和依据;

(五)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市工作、学习、投资置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正高级职称;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省管优秀专家;

5、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7、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优秀科技工作者”;

8、入选省“巨人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

9、在本行业、学科中取得突出成绩和成果,得到业内认可的人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由本人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联谊会秘书处研究并审批。属于本章程第八条第(三)款第9项的人员,须经过理事会决定通过;

(四)由联谊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经核实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量一般掌握在会员总数的20-30%,分配名额视各单位对本市影响程度及拥有会员数量而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所在单位或各分支机构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联谊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四)举办学术活动;

(五)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联谊会理事人数一般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10%以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八)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表彰本会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民主作风,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提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秘书长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直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或提前换届的,需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出席,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任期3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培养学术骨干,增强本会活力,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的理事应不少于总数的1/3,连任理事不少于上届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在不在同一单位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主持本会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由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文件;

(四)聘任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分支机构积极开展会员活动;

(五)召开办公会议,处理较重大或紧迫的会务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是公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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