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不予采信理由”告知函
2021-01-26

领导干部在对个人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时,以下10个理由组织不予采信:

一、与家属未沟通或沟通不充分;

二、不知道所投保险为投资型保险;

三、未报告的房产系配偶婚前财产;

四、未报告的房产虽然在本人或配偶名下,但实际由他人居住;

五、未报告的房产只是签署了购买合同,还未办理房产证;

六、未报告的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虽在本人或亲属名下,但实际由他人出资或操作;

七、未报告的股票、基金、保险由于购买时间较长已忘记;

八、未报告的企业兼职是组织任命的,本人不知晓;

九、未报告的企业系他人借用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注册,或者企业已经转让给他人只是手续未变更;

十、未报告的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只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未注销。

领导干部要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上述内容,且不以上述原因作为未报告的理由。


来源: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