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和职务停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中办发〔2019〕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应当坚持代表条件,突出政治标准,严格组织考察和代表资格审查,严把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形象关,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亦相应改变。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受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被党组织劝退、除名或者自行脱党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六)因病、因故死亡的。
第六条 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建议,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代表联络机构负责承办备案具体事宜。
第七条 因受党纪处分需要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其所担任的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一并予以终止。
第八条 收到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通知后,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应及时将其从代表名单中予以删除,并通知有关基层党组织。
第九条 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或者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情况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选举单位,选举单位书面报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需要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程序报送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应当在接到处理结果后及时予以恢复。恢复代表职务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