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法
2020-08-3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中办发〔2019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议,是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个人或者以联名方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联名提出提议应确定领衔代表。

  提议的基本要求:

(一)提出提议前,应进行认真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反映党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一事一议,有事由、依据和建议,内容明确具体

(三)规范提议撰写格式,使用统一样式的代表提议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交。

  提议的主要范围包括    

围绕本地区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就中心重点工作、党代表大会报告中涉及的事项、党委决定或决议的制定和落实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内容,本届党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提议事项:

(一)与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四)与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无关的;

(五)代转党员群众来信或具体案件材料的;  

(六)超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八)其他不宜作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提议(含联名提议),提议情况作为履职考核和换届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审核受理。

  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受理提议后,及时进行梳理、分类,根据涉及的内容,报请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同时告知提议代表(联名提议的告知领衔代表,下同)。

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作出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督办。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条  对不予受理的提议,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提议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  承办单位收到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后应及时研究,并明确专人负责。如认为提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按程序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  承办单位应在接办之日起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个月完成提议办理。提议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用统一格式的答复书答复提议代表,同时抄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寄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答复书随附提议办理结果反馈表一式两份,由党代表大会代表填写后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

对因情况复杂,个月内确实无法完成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报告,并向提议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提议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个月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  提议办理过程中,提议代表可以通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提议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听取提议代表意见,可邀请提议代表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  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要做好提议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以适当形式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提出优秀提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办理提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提议办理过程中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诿责任、敷衍了事的要坚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