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规范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中办发〔2019〕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参加或列席党内重要会议一般为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基层一线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同级党的委员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内重要情况通报、有关专题工作会议等党内重要会议。
第五条 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以下会议:
(一)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
(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三)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四)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五)其他党内重要会议。
参加推荐、测评的代表,应当以基层一线代表为主,人数和比例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根据代表工作岗位以及知情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结构和具体人选,一般由同级代表联络机构遴选或经代表选举单位推荐,由同级代表联络机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参加或列席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确定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或会议组织方应提前与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通知会议议题,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组织方可在会前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参加或列席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
第八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开展调研,征求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准备。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时,可参与有关讨论。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口头发表意见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在会议召开前请假的,应由选举单位或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按程序报批;在会议期间请假的,由本人报会议组织方批准。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报到、住宿和相关活动等,由会议组织方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协助做好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党内重要会议,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并享受相应的出差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食宿、交通等补贴。
第十四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参加或列席党内重要会议情况,作为日常考核和换届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