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规范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中办发〔2019〕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委托,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视察。
第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重要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党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妥善处理好开展调研视察与业务工作的关系,任期内要积极主动地参加调研视察。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本地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三)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重要事项;
(四)本地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可通过调查走访、听取汇报、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和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也可借助党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室、电子信箱和微信、微博等手段开展。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事先应明确专题。专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也可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拟定后由代表领题。
第九条 调研视察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具体活动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实施。受上级党的委员会委托,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单位党组织也可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
参加调研视察的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一般经各选举单位推荐,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确定,也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参加。要注重做好基层一线代表参与调研视察工作。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时,有关单位党组织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认真回答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问题。对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所涉单位一般应当场答复。确需事后研究处理的,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调研视察时应当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干预所涉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不直接处理所涉单位的具体问题;
(三)不负责查办案件;
(四)不给所涉单位增添负担。
调研视察内容涉及到党代表大会代表个人或亲属时,党代表大会代表应主动回避。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积极支持和配合代表调研视察活动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后应形成专题报告,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收集并报同级党委。
第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专项列支,还可从党费中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单位党组织受上级党的委员会委托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活动的,经费由选举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单位应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提供便利条件,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并享受相应的出差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研视察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食宿、交通等补贴。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