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规范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中办发〔2019〕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的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提案以10名(含)以上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方式,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署真实姓名,并确定领衔代表。
第五条 联名提出提案,领衔代表应向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提供提案文本,经讨论交流并取得一致意见,由代表本人逐一签名后提出。
第六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内容应进行认真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反映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重要问题。
(二)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写明提案必要性,案据应写明提案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建议。
(三)规范提案撰写格式,使用统一样式的代表提案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 提案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这个重点,立足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就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出谋划策;
(二)就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言献策;
(三)针对党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四)与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无关的;
(五)代转党员群众来信或具体案件材料的;
(六)超出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八)其他不宜作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选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是否受理。对于重要提案,大会主席团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然后交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未受理的提案,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登记、存档,并及时向领衔代表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提议要求的,可建议作为提议提出。
第十二条 在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前,半数以上提案代表可以联名提出撤回提案。党代表大会代表撤回提案,应填写代表撤案表,经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撤案。
第十三条 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提案的具体交办工作。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或大会表决通过的提案,由代表联络机构根据提案内容和涉及单位职责分工,研究提出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提出督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工办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领导审批后,以同级党的委员会办公厅(室)名义交承办单位办理,并抄送提案领衔代表。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制定承办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如认为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按程序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提案办理结果书面答复领衔代表,同时抄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书面答复使用统一格式的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答复书。寄送领衔代表的答复书随附《提案办理结果反馈表》(一式两份),由提案代表填写后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对因情况复杂,6个月内确实无法完成办理的,应及时向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报告,并向领衔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提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代表可以通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听取提案代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提案代表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要做好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向下一次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对提出优秀提案的代表、办理提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提案办理过程中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诿责任、敷衍了事的要坚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